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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林华梅与张勤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梅,张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保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林华梅。被执行人张勤德。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