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峰诉被告何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何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570号原告陈峰,女,成年,汉族,住赣县梅林镇XX大街。被告何卫红,女,成年,汉族,住赣县梅林镇XX大街。委托代理人林孔华,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荣天,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峰诉被告何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峰及被告何卫红的委托代理人林孔华、曾荣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峰诉称:2010年1月5日,被告何卫红向原告陈峰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息1500元。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本金,利息付至2014年9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何卫红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卫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陈峰与被告何卫红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峰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何卫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