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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可与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业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可,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业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38-1号申请执行人林可。被执行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邱灼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业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业启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北大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北大分理处006801040005584账号上的存款4200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开户名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