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徐长春与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春,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春。被执行人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正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长春与被执行人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8788元,已执行0元,剩余878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4)第46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