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成立,满平与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立,满平,隋琢,张国军,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39号原告李成立,男,蒙古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农民。原告满平,男,蒙古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农民。原告隋琢,男,汉族,1961年1月30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农民。原告张国军,男,汉族,1955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农民。委托代理人奥尤坦,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华职务:市长。地址: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莫斯台街。原告诉被告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诉讼请求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秀梅审 判 员 田庆文人民陪审员 肖志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