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行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杨雨平、陈淑芝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平,陈淑芝,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0111号原告杨雨平,农民。原告陈淑芝,农民。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法定代表人郑永建,镇长。行政机关负责人苗卫荣,女,副镇长。诉讼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平、陈淑芝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雨平、陈淑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平、陈淑芝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雨平、陈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稼垄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