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调确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垒、方月英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112号申请人:张垒,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全齐,系张垒父亲。申请人:方月英,女,汉族,1958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沈荣花,女,汉族,1986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沈荣贵,女,汉族,1994年6月8日生,住址。申请人:沈荣倩,女,汉族,1998年9月18日生,住址,法定代理人:方月英,系沈荣倩母亲。以上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张垒、方月英、沈荣花、沈荣贵、沈荣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垒、方月英、沈荣花、沈荣贵、沈荣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垒赔偿方月英、沈荣花、沈荣贵、沈荣倩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00.00元,于2015年10月26日支付;二、张垒、方月英、沈荣花、沈荣贵、沈荣倩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三、方月英、沈荣花、沈荣贵、沈荣倩就沈宏山去世向保险公司索赔,张垒积极配合,所赔金额全部归四人(受害方)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本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