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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贾承友与谭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192号原告贾承友,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黄丽娟,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一般代理。被告谭爱明,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贾承友与被告谭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承友的委托代理人黄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爱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承友诉称,2013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300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3月5日,月利率为3%,若被告违约则应支付原告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2月2日,被告再次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偿还,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以及截止2015年8月5日的利息27000.00元,2015年8月6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爱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原告贾承友(甲方)与被告谭爱明(乙方)在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2918号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即从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3月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还款视为违约,由乙方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30000.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于2015年2月2日承诺在2015年5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其至今仍未偿还。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原件、借据原件、被告的承诺原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仍未偿还下欠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同时主张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即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其中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截止2015年8月5日,被告应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应为18200.00元(具体计算详见判决后附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爱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贾承友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和截止2015年8月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18200.00元,2015年8月6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仍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承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5.00元,减半收取688.00元,由原告贾承友负担185.00元,被告谭爱明负担5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胡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艮军附表借款本金(元)起算日截止日计算天数利率(年)金额(元)30000.002013-2-62015-8-591024%18200.0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