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定恒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郭定恒,曾素华,郭治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2396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号1段****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文,男,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定恒,男,生于1963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曾素华,女,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居民,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郭治江,男,生于1989年9月15日,汉族,居民,住新疆库尔勒市。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定恒、曾素华、郭治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清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定恒、曾素华、郭治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郭定恒签订一份编号为CNTJ-HZ/20131228XJ01060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被告郭定恒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321400元。被告曾素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郭治江就上述合同为郭定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郭定恒支付首期款97420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但自2015年1月起被告郭定恒不再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定恒总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租金。截止2015年5月28日,被告郭定恒已产生逾期租金107133.35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定恒、曾素华支付逾期租金107133.35元、逾期利息6749.40元;判令被告郭治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郭定恒、曾素华、郭治江在举证、答辩期间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与被告郭定恒签订一份编号为CNTJ-HZ/20131228XJ01060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1份,证实被告已收取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原告提交配偶承诺书1份,曾素华、郭定恒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实郭定恒与曾素华系夫妻关系,曾素华对上述合同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告提交郭治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实郭治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婚的事实,其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提交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1份,证实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被告郭定恒已累积欠原告逾期租金107133.35元,逾期利息6749.4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郭定恒承租原告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扶墙,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编号为CNTJ-HZ/20131228XJ01060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截止2015年5月25日,原告所诉逾期租金107133.35元,逾期利息6749.40元,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素华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原告陈述及提供的配偶承诺书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治江对被告郭定恒上述融资租赁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定恒、曾素华、郭治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定恒、曾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107133.35元。二、被告郭定恒、曾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的逾期利息6749.40元。三、被告郭治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郭定恒、曾素华、郭治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张芝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俊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