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耿×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300号原告耿×,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