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扶云、常钰轩诉被告刘连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220号原告常扶云,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常钰轩,女,200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连成,男,成年,汉族。被告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机构代码68078035-3.法定代表人高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敬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40号,机构代码77365390-0。法定代表人李雅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友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常扶云、常钰轩诉被告刘连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扶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者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