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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平诉被告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X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平,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刘忠平,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下马渡镇。委托代理人谢银胜,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雍彬,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法定代表人汪新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清武,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该公司韶山市韶南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经理,住韶山市永义乡。委托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忠平诉被告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相应货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相应货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之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平撤回对被告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X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刘忠平负担。审 判 长  王伟忠审判��员肖凯文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