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本溪市供热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95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本溪市供热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9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