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证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耀峰、黄爱红、陕西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64-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耀峰,男,1971年生。被执行人黄爱红,女,1971年生。被执行人陕西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建涛。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耀峰、黄爱红、陕西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侵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2131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44号执行证书,三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774.77元、利息7845.23元、罚息11767.85元,共计50387.8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6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