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潘惠与吾玛尔、胡安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惠,吾玛尔,胡安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潘惠,女,汉族,197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存占,新疆炜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吾玛尔,男,哈萨克族,1974年出生。被告:胡安汗,男,哈萨克族,1971年出生。原告潘惠与被告吾玛尔、胡安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继祥��担。审判员 巴合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 依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