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积兴与被告张松祥、张小玲、吴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积兴,张松祥,张小玲,吴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49-2号原告:蒋积兴。被告:张松祥。被告:张小玲。被告:吴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积兴诉被告张松祥、张小玲、吴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三初字第44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吴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账户:6045****4388)110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账户:6045****4388)110000元的冻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