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段电勇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77号原告:段电勇,男。委托代理人:陈少云,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2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电勇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电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电勇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段电勇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