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某与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县华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县华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权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7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系永登县农民。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永登县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诉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县华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县华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对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县华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火勋婕代理审判员 张明慧人民陪审员 罗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玉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