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于国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涛,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涛,男,无职业。被执行人于国军,男,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张洪涛与于国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国军自有的位于五大连池市二龙山龙府花园小区13号楼005室、和龙府花园小区13号楼251室(户名:赵亚凤)两撞楼房的产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张洪涛所有(两撞楼房产权证书名称变更为张洪涛)。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