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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于国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涛,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涛,男,无职业。被执行人于国军,男,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张洪涛与于国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国军自有的位于五大连池市二龙山龙府花园小区13号楼005室、和龙府花园小区13号楼251室(户名:赵亚凤)两撞楼房的产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张洪涛所有(两撞楼房产权证书名称变更为张洪涛)。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