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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与杨文正、徐敏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杨文正,徐敏苏,徐晓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339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81号。代表人:杨正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支行员工。被告:杨文正。被告:徐敏苏。被告:徐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诉被告杨文正、徐敏苏、徐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以被告已还清部分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