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31号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卓奎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向东,该联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军伟,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阳,系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南省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58元,减半收取81279元,由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郭登科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