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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罗某,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远洲代理审判员  雷克兰人民陪审员  易福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薇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