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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芙蓉与宣纯、宣运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芙蓉。原审被告宣运进。上诉人宣纯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及涉案房屋所在地均为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