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行立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肖素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立字第43号起诉人肖素容。2015年10月26日,起诉人肖素容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肖素容从1972年上学期开始,在原东风学校(现娄底市娄星区仙人桥学校)担任民办教师,且一直从事教学工作至1982年。后因起诉人结婚,起诉人被相关单位无故辞退。根据中央、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应当为起诉人肖素容落实相关政策,但是,他们不仅没有为起诉人落实政策,而且,还对起诉人进行刁难,致使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起诉人的教师身份,为起诉人办理退休,补发一切待遇,赔偿起诉人从被辞退至今的工资200万元及工资利息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赔偿上访费、差旅费等2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肖素容起诉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享受正当的退休待遇,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肖素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伟林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