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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86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黄德胜,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世杰,经理职务。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驿环罚决定(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利对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