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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昔坤与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产颁证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阳市***管理局,岳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楼行初字第67号原告王**,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鲤鱼嘴社区北港办事处机关大院。身份证号码:430602197709225512。委托代理人杜**,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岳阳市***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大道文化艺术会展中心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44616013-X。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8608139-7。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岳阳市***管理局、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房产颁证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审判长 刘 雅审判员 鲁长斌审判员 谢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文书编号(2015)楼行初��第67号文书拟稿人鲁长斌报批时间2015.10.26原告王**被告岳阳市***管理局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合议庭意见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庭长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