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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执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市南海巴贝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巴贝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47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劳动南路五里墩4号。法定代表人涂威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巴贝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西线路甘蕉工业区69号。法定代表人廖世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巴贝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巴贝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巴贝兰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巴贝兰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712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