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令启与糜现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令启,糜现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周令启,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糜现振,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令启与被告糜现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令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令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周令启负担。审 判 长 杜 维审 判 员 闫 边人民陪审员 王鲁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