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保字第81号申请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路岳庄小区(翠湖庄园对面)。法定代表人苏海州,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新瑞,职务经理。担保人李龙,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号院****号。申请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德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德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一宗。冻结担保人李龙银行存款八万元。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