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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峤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峤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新庙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68792092-9。法定代表人:甘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5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5123-5。负责人:李清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峤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分公司在安县国土局应收取的工程款883290.40元,但该局因无资金,暂无法协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