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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15-11号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鲍文慧。被执行人:铜陵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森。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众城永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8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字号为铜国用2015字第082106号土地。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