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催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72号申请人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东河区向阳路水文站小区1#-1-4。法定代表人张小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1910904、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28日、收款人为常州沃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