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3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3026-1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3026-1号原告贾某某,男。被告贾某甲,男。被告刘某某,女。被告刘某甲,男。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贾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贾某甲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陕KBB3**)予以查封。申请人自愿用本人所有有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陕KJD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贾某甲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陕KBB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鸿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