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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与梁燕平、邬艳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梁燕平,邬艳莉,徐海燕,薛来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林伟民,行长。委托代理人詹超智,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燕平,男,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邬艳莉,女,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徐海燕,女,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薛来勤,男,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梁燕平、邬艳莉、徐海燕、薛来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俊武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锦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