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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郑永秀与宿州市广播电视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秀,宿州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00号原告:郑永秀,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胡茂才,系原告公公。被告:宿州市广播电视台,地址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福京,系台长。委托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秀诉被告宿州市广播电视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永秀负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