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雪培与叶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培,叶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811号原告:林雪培。被告:叶再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培与被告叶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雪培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