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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军、上海东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霞、孔祥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630-1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申请执行人:上海东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俊霞。被执行人:孔祥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孔祥胜、刘俊霞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孔祥胜有一款日产天籁轿车,车牌号鲁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孔祥胜名下的鲁R×××××天籁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