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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亚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