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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郑志宏,陈步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郑志宏,陈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86-1号申请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路。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纺织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步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志宏。被执行人陈步香。申请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郑志宏、陈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郑志宏、陈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