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商)初字第1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扬与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何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4469号原告高扬,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被告何彦,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扬与被告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212111.11元,原告自愿以等额现金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彦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二十一万二千一百一十一元一角一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