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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02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个体。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5日,夏某某通过刘某找被告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00元,双方约定还款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4月9日还清,夏某某给王某某写了借款人民币1000元的借条。2015年4月9日,夏某某通过刘某还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500元,余款未还,王某某遂将夏某某约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某租房处内谈还钱事宜。夏某某到后,在刘某租房处,王某某对夏某某进行辱骂、扇耳光等殴打恐吓行为,并逼迫夏某某写下人民币8000元的欠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夏某某采取殴打恐吓手段,强行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夏某某通过刘某找被告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00元,双方约定还款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4月9日还清,夏某某给王某某写了借款人民币1000元的借条。2015年4月9日,夏某某通过刘某还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500元,余款未还,王某某遂将夏某某约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刘某租房处内谈还钱事宜。夏某某到后,在刘某租房处,王某某对夏某某进行辱骂、扇耳光等殴打恐吓行为,并逼迫夏某某写下人民币8000元的欠条。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夏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恐吓手段,强行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吴 娟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