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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桥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桥初字第148号原告石某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司某某,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