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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奕标与胡炳林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奕标,胡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16号申请人吴奕标,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粉娜,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胡炳林,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申请人吴奕标因与被申请人胡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吴奕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炳林所有的粤VHU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炳林所有的粤VHU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吴晓边所有的粤VNL3**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晓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裕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