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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新桂与崔炳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桂,崔炳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刘新桂,男,194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崔炳娃,又名崔炳权,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非农业户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桂诉被告崔炳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小波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