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新桂与崔炳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桂,崔炳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刘新桂,男,194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崔炳娃,又名崔炳权,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非农业户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桂诉被告崔炳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小波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