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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诉被告黄秋梅、黄衍斌、黄冬敏、颜艾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住所地:连平县环城南路13号。负责人:朱利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鸣、吴武奋,该行客户经理。黄秋梅,女,汉族,1976年6月出生。黄衍斌,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黄冬敏,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颜艾敏,女,汉族,1978年8月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诉被告黄秋梅、黄衍斌、黄冬敏、颜艾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新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