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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大增与韩忠学民间借贷一审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增,韩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增,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9日,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韩忠学,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2日,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大增与被执行人韩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韩忠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忠学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韩忠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忠学在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三堡支行账号320310121001635826上的现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龑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