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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廖福君与李敏、叶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福君,李敏,叶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306号原告:廖福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芙蓉、王海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被告:叶柠。原告廖福君为与被告李敏、叶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李敏、叶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福君的委托代理人尹芙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敏、叶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底,原告与两被告合伙经营艾瑞娜造型会所,由于经营理念发生分歧,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原告退股,会所由两被告经营。经协商,双方确认原告退股的股份折合人民币620000元,该款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事后,两被告未能及时支付。2013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金额62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1日前。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款项,余款50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2014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确认其还应支付原告款项500000元,未约定利息。之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敏、叶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廖福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福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被告李敏、叶柠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廖福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