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唐本树与谢香秀、唐卫生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本树,谢香秀,唐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唐本树。被执行人谢香秀,被执行人唐卫生。本院在执行唐本树申请执行谢香秀、唐卫生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新伟审判员 胡秧生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盛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