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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秀海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海,杨秀珍,杨秀香,杨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802号申请人杨秀海,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霞,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秀珍,女,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辽宁省营口市。申请人杨秀香,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杨晓刚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刚,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晓刚,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秀海、杨秀珍、杨秀香、杨明刚、杨晓刚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秀海、杨秀珍、杨秀香、杨明刚、杨晓刚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杨聚成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桥镇河东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26039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260395号】,由甲方杨秀海继承,归甲方杨秀海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