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冰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71号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任东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冰颍,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冰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翠红 关注公众号“”